已构成交通肇事罪。《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,违反交通法规,因而发生重大事故,致人重伤、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逃逸致人死亡的,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刑事-3/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于2000年1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。现予公布,自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。根据刑法有关规定,现就审理交通肇事罪刑事-3/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:第一条。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,从事交通或非交通工作的人,在区分事故责任的基础上,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5、经典刑法 案例 分析1构成犯罪,故意杀人。2明知喷洒农药的行为可能导致偷西瓜者死亡,放任其发生,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。仅选择BC是不正确的。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都是过失或者过于自信。本案中,李某并未意识到西瓜有毒,李某对西瓜没有毒性,赵某也不会用西瓜对其进行治疗,属于意外。李没有责任。1.构成犯罪。2.罪的形式是疏忽。3.BC4、赵不构成犯罪,主观上既无故意,也无过失。
2.犯罪形式是间接故意。因为王明明知有人偷瓜,仍向其注射农药,这是明显的放任结果,是间接故意。虽然王明确告知瓜有毒,但不足以为他开脱,因为如题所述,“王在全村喊话:‘吃了有农药的西瓜,我不负责,但还是被偷了。所以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王既不是无知也不是过于自信,而是放任自流。
6、求 刑事诉讼法 案例 分析1。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,属于轻微刑事-3/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,而重伤不属于轻微刑事-3/。2.公安机关、检察机关不予立案的,可以持不予立案通知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就本案而言,公安机关没有下达不立案通知书,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。3.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,要求郑及其监护人赔偿因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,但不能要求赔偿精神损害。成立条件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,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。
7、 刑事诉讼法 案例 分析题答案及解析案例被告人王明,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经理1998年,市检察院收到检举信,揭发该公司偷税100万元的事实。检察机关经过调查,认为该公司确实存在偷税漏税行为,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。因此,经检察长批准,对该公司立案侦查。1998年7月2日,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明,并派出检察院侦查人员对其实施逮捕。7月8日,犯罪嫌疑人王明聘请的律师向检察院申请取保候审,检察院提出交纳保证金5万元,并提供担保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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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查,该公司从1996年至1998年偷逃税款50万元,检察院冻结了该公司账户,并将50万元作为税款上缴国库。该案于1999年8月1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。经审理,法院认定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,并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。因教育N网被判有期徒刑3年,公司罚款200万元。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王明量刑过轻,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了抗诉书,提出抗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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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、 刑事诉讼法 案例 分析Hello 1。如果区检察院以“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”为由向区法院提出抗诉,无论是否成立,肯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。2.如果区检察院以“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,应定性为抢劫罪”为由向区法院提出抗诉,这与原公诉不符,违背了“刑事诉讼法”的立法精神,是不妥当的。应由上级检察院下令采取适当措施提出抗诉。个人观点,如有不妥,请见谅。
问题还没完。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出抗诉是否合法?区检察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是违法的,区检察院作为一审公诉机关案件,只有对一审无效判决的抗诉权,没有对一审生效判决的抗诉权。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抗诉权只有上级检察院享有,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市检察院向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。